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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車過磅 修法討論

重車過磅 修法討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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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鑑於現行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,對於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,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或不服從執法人員指揮過磅之行為,構成要件規範尚欠明確,對於「指示是否明確」、「駕駛人是否具有安全進入地磅之客觀可能性」、「是否具有正當理由」及「是否確有規避過磅之行為」等事項,均未予具體規範。 實務執法如僅以車輛未進入地磅即認定違規,恐將道路壅塞、施工、事故、標誌不明、地磅故障、車輛故障或駕駛人非故意之疏漏等情形,與故意規避交通稽查之行為相混淆,並可能造成執法認定不一及處罰顯失衡平之情形。 為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、責任原則及比例原則,爰修正本條第四項,明定違規行為之具體構成要件及不予處罰之事由,以兼顧道路交通安全、交通稽查效能及人民權益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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